上海市地名学研究会章程
 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第八条
入会条件
(一)
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
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
能积极参与或从事地名学理论研究、应用研究及其相关研究。
第九条
会员入会程序
(一)
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
有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;
(三)
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
批准后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
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
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
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;
(三)
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;
(四)
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、批评权;
(五)
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和研究成果;
(六)
退会的自由权。
第十一条
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
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
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
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
积极参与地名学的研究;
(五)
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
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,其会籍自动消失。会员失去会籍,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。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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