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地名学研究会章程
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
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
选举、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;
(三)
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
决定本会的名称及名称的变更,决定本会的终止。
第十五条
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、分配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第十六条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社联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
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常务副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二至三名、秘书长一名。

第十八条
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
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
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除名;
(六)
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
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(八)
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
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
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:
(一)
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
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
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
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
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市社联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
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 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
理事长的职权:
(一)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
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
常务副理事长的职权:
(一)
理事长因出差或者患病期间,行使理事长职权;
(二)
督促、检查本会开展的日常工作;
(三)
处理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务或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
秘书长的职权:
(一)
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学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
提名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讨论决定;
(三)
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
处理本会日常事务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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