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地名学研究会章程
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市社联审查同意,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。
  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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