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地名学研究会章程
 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故终止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报市社联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社联及其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社联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 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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