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地名学研究会章程
 
第八章 附则

   
第三十八条
本章程经2004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条
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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